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5-1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加强对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和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成立“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院授权,在学院办学过程中充分发挥民主决策作用,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规划和设计;对学院各系、办公室提交的与人才培养改革和建设、教学研究、教学运行和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指导和审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形式

第三条根据我院学科分布和专业设置情况,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少于9名的单数委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相关院领导、各系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请学生代表参加会议;委员名单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报院长办公会审定,由院长聘任。

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办,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运行工作,督促教学指导委员会决议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对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方向负有指导、咨询和审议的职责:

(一) 为学院的人才培养理念和目标、教育教学政策和规划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

(二) 就学院人才培养体系创新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供方向性指导;

(三) 对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各种教学奖励、专业申报与调整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对学院日常教学工作相关政策、方案、管理规定负有指导、审议和监督的职责:

(一) 指导和审议各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调整方案;

(二) 指导和审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要点、工作考核体系和教学经费使用方案等;

(三) 对教育教学和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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