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与聘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兼职硕导)包括兼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兼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外兼职学术型硕导和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导)。校外兼职硕导以专业型为主,原则上只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协助第一指导教师开展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第三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学术型硕导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是高等院校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且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并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或专业建设具有促进或互补作用。
(二)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三)申请人工作业绩的基本要求参照武汉科技大学教师招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资格年度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型硕导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我校研究生实践基地、与我校有密切科研合作单位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二)申请人应是与申请学科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中高层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近3年,申请人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业绩,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校外兼职硕导的遴选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至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及学术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价,并报我校研究生院;
(三)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第三条或第四条分别对申请人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进行评审。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同意者不少于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各学院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校外兼职硕导一般每年遴选1次。由研究生院统一进行聘任,并统一制作发放聘书,聘期为3年。
第七条 校外兼职硕导协助指导资格审核工作每聘期进行1次。原则上校外兼职硕导只能在1个学位点担任研究生协助指导教师工作,且协助指导研究生不超过2人。学术型硕导如果具备学院规定的专业型硕导协助指导条件,可提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协助指导申请。聘期结束后,经学院考核通过,可以续聘,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将校外兼职硕导纳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正常管理之中,经常督促、检查工作;每年将已聘任校外兼职硕导和当年获得指导资格的兼职硕导一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协助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湖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2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校外兼职导师资格;如有1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停招1次。
(二) 校外兼职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校外兼职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取消其校外兼职导师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取消其校外兼职导师资格。
(四)不履行校外兼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条 暂停或取消校外兼职导师资格,由所在学位点提出报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被取消校外兼职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